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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港澳宝典资料大全2024校园网络安全条例

来源: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编审:    审核:    日期: 2022-06-17 16:06:54

港澳宝典资料大全2024校园网络安全条例

 

校园网络是学院为教学和管理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目的在于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互联、资源共享,并为师生提供丰富的网上资源。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更好的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条例所指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电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提供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二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和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学院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负责相应的网络运行和硬件维护工作。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负责定期在学院范围内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和监控。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五条  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

第六条  进入校园网的学生、教职员工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院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院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组织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使用校园网的全体师生有义务向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和党委办公室、宣传部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条  校园网主要设备和系统由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负责维护管理,分散在各单位的网络设备由各单位的网络管理员(兼职)协同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管理。

第九条  需要接入或变更校园网的任何网络设备需向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提出申请,由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协同相关技术人员按照指定的网络地址接入网络。用户网络IP地址未经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盗用。

第十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应用系统开设的帐号、口令为用户拥有,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使用。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号、密码的侦听、盗用活动。

第十一条  校园内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确需移动线缆、设施者,应先征得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同意。施工后要及时恢复。

第十二条  除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向学院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四条  校园网上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学院主页上公共信息及新闻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和制作上传。

第十五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分院(教学部)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学院公共机房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出示学生证、教师证,机房工作人员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留一年。

第十六条  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网络中心设立的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等。未经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同意及学院领导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

第十七条  因扩展信息点而在有关部门安装的网络设备,如交换机、集线器、服务器光纤转换器等,应由安装点所在单位指定兼职管理人员,协助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对该设备进行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解决。

第三章  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上网,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进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帐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者。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五)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者。

(六)有盗用IP地址、盗用帐号和口令、破解用户口令等危及网络安全运行与管理的恶劣行径者。

(七)散布、传播有损学院声誉的信息者。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